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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民发[2001]317号


  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于2001年9月20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二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程序:
1、领取并填写一次抚恤金审批表。


2、提供家属户口、死亡证明、工资证明、属于因公牺牲的需提供人事局的批件,属于烈士的需提供烈士证明及相关的审批手续等有关证件。

3、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4、一次性抚恤金由单位发给其家属。


  承办科室:优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