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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何种情况可给予更改民族成份? 答:按照国家民委、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下发的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规定和市民宗局关于更好民族成份的通知,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更改民族成份:一是父母双方是少数民族,本人成份写成汉族,要求更改的;二是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子女不超过20岁,要求随父或随母民族成份的;三是原始档案为少数民族,在户口迁移过程中造成民族成份失实,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如兄弟姐妹、叔伯父祖父是少数民族的都不能作为更改民族成份的基本条件,凭此不能更改民族成份。 2、更改成份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当事人或委托人要写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持本人户口簿、本人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由迁出派出所户籍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及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取自外省市的,需要同时提供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3、清真食品准营证如何办理? 答:按《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凡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人员,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必须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领取清真标识牌,才能从事生产活动。企业法人代表是具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要持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本单位职工名册及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企业负责人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的,要有正式聘任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人员为领导的文件,由应骋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前来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4、办理少数民族证明信,需提供何证件? 答:参加中、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开具升学证明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5、地名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答:有五个方面的规定:A、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部门各方协商一致B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C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D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意义的台、站、港、城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E避免使用生僻生。 6、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哪些? 答:具体指:A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洼淀)、海、岛、礁及地域等名称。B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辖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名称。C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D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包括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7、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8、本地知名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地名管理应辖区管理,但因本区为市政府所在地,按市里要求,城区地名管理由市名办公室负责,镇及镇辖村由区地名办公室管理。 9、什么是五保对象? 答:五保对象亦称“五保户”,是指农村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A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B无劳动能力的;C无生活来源的。凡属五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在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这“三种人”中,至少是其中一种人,才能成为五保对象。具体的讲,五保对象大体包括三种人:一是农村孤寡老人;二是未成年的孤儿;三是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 10、五保供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A供给粮油和燃料,即保吃、保烧B供给服装、被褥和零用钱等,即保穿;C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即保住;D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即保医;E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即保葬。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即保教。 11、五保供养费用谁负责提供和落实,标准如何定? 答: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体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实施。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水平。 12、五保供养采取什么形式? 答:五保供养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是把五保对象集中在农村敬老院,实行集中供给、集体管理、集中服务,这是使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得到可靠保障的有效措施。 分散供养是对分散居住在农村的五保对象给予供养,主要有村供养、承包供养等形式。 13、农村敬老院的性质是什么? 答:农村敬老院,是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场所。农村敬老院一般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兴办,也可采取乡乡联办、乡村联办、村办等形式。国家提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创办敬老院,义务供养五保老人,敬老院应该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方针。 14、五保对象入敬老院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办理入院手续? 答:吸收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应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折原则,并应办理以下手续:A五保对象本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提出入院申请;B村委会审查,经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C乡镇政府审批;D办理入院手续。 凡被批准入敬老院供养的五保对象,村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五保对象的财产,输户口迁移关系,及时落实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和实物。敬老院对入院人员要及时进行体检,建立入院人员档案,登记造册。 敬老院不能接受狂躁型精神病和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入院供养。 15、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继承遗产的权利与尽扶养义务是一致的,其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谁扶养财产归谁所有、由谁继承。五保对象实行集体供养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实行个人完全供养的,遗产由个人继承;集体和个人共同供养的,财产和遗产协商分割。敬老院集中供养的院落内遗产归院所有,其余遗产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 16、各级民政部门在五保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这就明确规定了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和监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执行五保供养的表彰、奖励、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纠正不良倾向等各项职能工作,确实保障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五保供养工和的健康发展。 17、如何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A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B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C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1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是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是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基本生活必需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的保障标准。 19、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答:秦皇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182元。 20、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保障金应如何发放? 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1、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什么程序? 答: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收入情况证明,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等),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评议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然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的办法?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如拒绝或者不服从劳动分配任务,可停发或减发保障待遇。 23、对低保干部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刊事责任:A对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B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24、对享受低保待遇居民有哪些要求?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况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A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欺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B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5、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几年?可否连选连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6、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的人数和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根据村子大小而定,村子大(一般在1000户或3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的村,人数可以多一些 ,但不得多于9人;村子小(一般在300户或1000人以下)且居住集中的村,人数可以少一些,但不得少于5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27、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除选举权? 答:《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8、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和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9、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30、居委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