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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条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应持以下证件: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2)非自愿;
(3)有配偶;
(4)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
(二)离婚登记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双方自愿意,无胁迫行为,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申请时,应持以下证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程序: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持离婚必备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承办科室: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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