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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等条件:原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因病致残的除外),或因战因公再次伤残,残情加重,等级偏低的。

    第七条:不得办理评残手续的几种情况:1、因伤残人员家庭困难、需要公费医疗、年老体衰或患病导致身体素质下降等要求评残的;2、对因上下班途中或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未在必要线路往返或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3、在上下班途中或执行任务中因个人失慎负伤致残的;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医疗终结已超过3年因战因公致残有关人员,无原始确切证明或档案记载以及虽有原始确切证明或档案记载残情不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5、带病还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病情加重的。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县(市、区)民政局调查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评残资格进行审查;组成由县民政局、县医院人员参加的伤残鉴定小组,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伤残检查,作出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加盖伤残鉴定小组章;经局务会研究,对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县民政局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三)市民政局对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评残条件的由优抚科(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对新评、补评、恢复或提等为特等、一等的伤残人员,市民政局要指派专人目测残情指定市属医院进行复查,并重新复核。
    (四)省厅收到评残材料后,按照评残条件,由承办人初审拿出意见。对残情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符合条件的二等甲级以下(含二等甲级)伤残等级由处长签字批准;一等以上伤残等级由主管厅长批准;对情况复杂,界限不清的由处务会研究,报主管厅长批准。
    (五)县(市、区)民政局收到批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建卡建档手续;对不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认真填写《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单位书面申请;
    (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本人简历、身份、类别、致残时间、地点、原因、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伤残历史记载或确切证明的档案材料(调整伤残等级的要报全部伤残档案);
    (三)县(市、区)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残情鉴定证明(其中,脑细科、肌无力、眼科、耳科、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要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鉴定证明),本人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须由有关单位核准、盖章),证明伤残情况的骨伤科报X光片及报告单,其他科报相应的医疗检验结果,以及据此填写的《革命伤残人员检查表》;
    (四)县(市、区)民政局综合审查报告;
    (五)县、市民政局签署审查意见的《革命伤残人员(新评、补评、恢复、提等)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行政编制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须附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对因交通事故致残确无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的,县民政局应派专人进行详细调查,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人民警察评残须附警衔证书;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残的应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致残的武装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厅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申请新评、补评、恢复、提等为特等、一等伤残人员,须上报由市民政局指定市属医院出具的残情复查报告;刑满释放人员恢复伤残待遇,除报1、2、3、4、5材料外,还要上报司法部门出具的《释放通知书》及有关司法文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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