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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件:
1、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父母。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2)由收养人所在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能力等情况证明;
(3)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程序:
1、收养人提交收养必备材料,民政局从接到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2、经民政局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地方报纸上发布公告。如被收养人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承办科室:社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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