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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条件:
持有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居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办事处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承办科室:低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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