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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建设大街262号)

 

1、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著作纠纷案宣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歌手刀郎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刀郎七万元,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光盘。

原告罗林(艺名刀郎)诉称,2004年10月,国展家乐福商场销售了由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并经销、贵州文化音像出版发行、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复制的彩封为“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的VCD光盘,该光盘中使用了《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6首由原告作词、作曲的歌曲。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许可,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上述录音制品,侵犯了原告对上述6首音乐作品的摄制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林是涉案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摄制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等著作权。飞乐公司以制作卡拉OK形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将其固定在《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 》VCD上,应当征得词曲作者罗林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飞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侵犯了罗林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摄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涉案《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 》VCD光盘的播放画面上标明涉案6首歌曲词曲作者为“刀郎”,但是该VCD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盘面上分别载有曲目名称和歌词,却均没有标明词曲作者姓名,消费者在购买光盘时,无法通过光盘的包装了解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情况。作为涉案VCD的制作者、发行者,也是歌片、盘盒封底、光盘菲林的制作者,飞乐公司应就侵犯罗林署名权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出版物侵权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当与飞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合众公司是依据贵州社的委托进行光盘复制,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华融家乐福公司提供了所售该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罗林作词作曲的歌曲;2、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涉案侵犯罗林享有词曲著作权的《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VCD光盘;3、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罗林赔礼道歉;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罗林经济损失七万元。

 

2、离婚时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案情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张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0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丰台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2年起,李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后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合于今年起诉至崇文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意见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李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李先生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赠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二人的,李先生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李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先生负责偿还,由李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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