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在用餐场所丢失的财物或在餐家提供的停车点遗失车辆,餐家是否有责任赔偿?
答:食客到餐饮服务场所消费(用餐),即与餐饮服务经营者形成了服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依改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收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是说,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有义务保障食客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如果食客在餐饮服务场所丢失财物的或人身受伤,餐饮服务经营者若不能证明是消费者自身过错造成损害事实,则要对其损失作出赔偿。有的商家在店堂贴起“丢失财物自负”的告示,以为这样就可以免除保障食客财物安全的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样的告示与我国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是无效的告示,没有法律意义。若是食客在这样的餐饮场所丢失财物,商家依然有责任赔偿的。
另外,提供免费停车(包括保管车辆)已是大多数餐饮场所向食客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有的餐饮经营者以为“免费”就有“免责”。这样的认识也是错误的。“免费”停车(包括保管车辆)并非真的“免费”。这个“免费”服务是以消费者到该餐饮场所用餐消费为前提的,在法律上是这种“附条件的义务”。一旦消费者到该餐饮场所消费,餐饮服务经营者就有义务为消费者的车辆提供停泊的场所并加以看护。若是在停车场的车辆遗失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就要负起责任,赔偿消费者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向食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保证经营的顺利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