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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切莫超过期限

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了补充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仲裁时效至关重要,它不同于期间为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它的申请仲裁期限只有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未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超过申请仲裁期限或因诉讼时无法提供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被判败诉。因此,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一定要在申请仲裁期限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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